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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公告说鼓励个人 具体是怎么鼓励?
气象新闻发言人回复:2017/2/13 11:10:07从去年6月以来,《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11月《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提出“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12月《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2016〕86号)又提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省级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资质、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等,因此,只要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条件、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条件的,都可以向省气象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获得资质后可以参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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