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5阅读:5230 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2016〕86号)等文件精神,为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全市各级气象、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周密制订交接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交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之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管。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防雷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
(四)气象、住建管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构建共享机制。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五)气象、住建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防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威慑力。要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四、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气象、住建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年度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互配合,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将相关部门开展审批、监管等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促进各行业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业务健康发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