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发布日期:2014-12-19阅读:3121 次
第三十五条 在本会5名及5名以上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得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理事2/3及以上多数意见通过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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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本会5名及5名以上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得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理事2/3及以上多数意见通过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