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发布日期:2014-12-19阅读:5178 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
(二)理事单位的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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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
(二)理事单位的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