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发布日期:2014-12-19阅读:5191 次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着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