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发布日期:2014-12-19阅读:5235 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扞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审议;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
(七)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八)加强同兄弟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交叉学科之间的组织协作,发展同国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