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追求气氛,系留气球能随意施放? 施放气球需提前审批,擅自施放要担责
发布时间: 2016-09-28阅读:15925 次
国庆假日即将来临,不少商场或公司就想大红气球高高挂,搞点喜庆气氛。但气球不是想放就放,如果不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一旦气球脱落升空,极有可能对空中飞行器产生重大威胁,世界上已经有无数起气球威胁甚至毁坏航空器的惨痛案例。近期,季华七路某在售大型楼盘就发生过此类事件。
市气象局提醒:节日、庆典、商业宣传等活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必须获得气象部门行政许可,并在法律规定允许的地域范围内由具备施放资质的公司在具备相应气象条件下才可以施放升放,依法划设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属禁放区,严格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违法者将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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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部门规章]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关键词:申请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关键词:突发情况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一旦出现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须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关键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将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