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佛山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30阅读:8767 次
佛山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气象局,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14号)和《广东省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的通知》(粤气函〔2015〕22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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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气象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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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佛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切实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14号)、《广东省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的通知》(粤气函〔2015〕227号)
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气象公共安全职责,强化气象公共责任,按照气象防御重点单位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气象局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通过依法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带来的影响。
二、重点单位确定范围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受气象灾害或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影响,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直接影响经济、社会运行正常秩序的单位。
(二)满足以下两类条件的单位,可确定为重点单位:
1、易受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影响,对气象灾害具有高敏感度或具有气象灾害防御脆弱性的单位(行业、社区),主要指:(1)易遭受台风灾害影响的;(2)易遭受暴雨洪涝和积涝的;(3)易遭受山洪、地质灾害的;(4)对冰冻、寒潮等气象灾害具有高敏感度的;(5)对雷电灾害具有高敏感度的;(6)对雾霾等环境气象灾害具有高敏感度的;(7)对突发性强对流天气(龙卷风、雷雨大风、短时暴雨、冰雹等)具有高敏感度的;(8)设施防御能力较弱,具有气象灾害脆弱性的。例如,在建工程工地以及简陋厂房等抗灾能力较弱的单位或其管理部门。
2、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法人资格,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规模较大的单位(行业、社区),主要指:(1)学校、医院、火车站、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地铁站等具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其运行管理单位;(2)区级以上通信、电力、燃气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3)从事大型农、林、渔业生产和大型制造业的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资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5)铁路、公路、航空、河道等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6)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工程业主和承建单位;(7)省级或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曾经发生过气象灾害或衍生、次生灾害,造成一定损失单位;(9)其他对人们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行业、社区)或场所管理单位。
三、重点单位职责
重点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服务
重点单位应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工作,各区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联系人。当责任人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演练。
3.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4.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有严格管理制度。
5.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6.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每年至少开展1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或培训活动。
7.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机制,保证至少有一种手段能够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在本单位内快速、广泛传播。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修复、更新。
8.安全避灾场所(或知晓安全避灾场所),受气象灾害影响时,可保障人员与财产安全。
9.重大气象灾情通报和联系制度,及时将气象灾情反馈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10.其他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工作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工作。因地制宜确定重点单位,可通过主动申报、镇街与部门推荐、集中筛选、专家评估等方式确定,确定按照“突出重点、分批推进”的原则进行。在确定区重点单位之前,各区气象局要及时走访重点单位候选对象,对其气象灾害防御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表见附件),根据当地气象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特点、单位规模及其受气象灾害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或直接影响经济、社会运行正常秩序的易发程度,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区重点单位。市气象局一般根据各区重点单位筛选市重点单位。重点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公布。
(二)各区气象局加强组织和指导服务。各区气象局应当指导辖区内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重点单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的,各区气象局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区气象局要将重点单位确定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每年12月底前汇总当地重点单位确定情况,报市政府及省气象局备案。
附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调查表/uploadfiles/file/20151202/20151202142206_6854.doc